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磬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明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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