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立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