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0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 朱清雄 律師右聲請人因伯健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已可分配,其收入合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六千一百六十六元,扣除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破產財團費用各五萬元、六千元及三千五百五十元後,餘五十九萬六千六百十六元,可資分配破產債權人,分配情形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聲請認可並公告等情,有其所提費用計算表、收據及分配表為證,核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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