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 告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5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8,45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7,2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68,45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及理由:原告持有被告簽發107年8月5日為發票日票
號DB0000000號付款人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支票,經
提示不獲付款。被告應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負發票人之法律責
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