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新竹縣私立米澤幼兒園即 曾英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怡君 間因本院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0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