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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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一、聲請人所陳稱之債務總金額為2,466,360元,請詳加說明該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二、每月老人津貼之給付數額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用、雜支費用、扶養費用等之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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