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吳瑞中
被告 陳菘豐 (原名: 陳明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