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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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5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昌祐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告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被告戶籍設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永康辦公室),經本院向被告之居所地即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雖經寄存送達於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惟經本院電詢該警察機關表示被告並未前往領取寄存文書,致本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又本件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故本件起訴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