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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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68號
原告 林子珊
被告 王昭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幫助姓名、年籍均不詳人施行詐欺之不確定幫助詐欺、洗錢等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6日某時,將其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迨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原告佯稱:儲值有消費回饋等語,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5日16時5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系爭帳戶,致原告受有1萬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43、6400、6567、6711、6861、7043、7046號偵查卷宗、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13-23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