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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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9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告 方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45元,及其中新臺幣69,012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