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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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54號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姿 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7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