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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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保險簡字第2號

原告 謝嘉紋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保防疫保險保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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