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潘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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