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杰暄
       李杰聖
       何詠
       謝煜銘
       蕭宏恩
       趙宸緯
       徐子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0月31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603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杰暄、李杰聖、 何詠昱 、謝煜銘、蕭宏恩、趙宸緯、徐子耀
互相鬥毆,謝煜銘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李杰暄、李杰聖、何詠
昱、蕭宏恩、趙宸緯、徐子耀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22日晚上19時5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崑崙公園)。。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目擊證人 陳嘉駿謝佩軒邱義荃曾子洋 於警訊時之陳
述。
⑶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佐。
⑷經民眾報案後查獲。
三、被移送人李杰暄、李杰聖、何詠昱、蕭宏恩、趙宸緯、徐子
耀等於行為人尚未滿十八歲,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按,爰依法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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