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83號
原   告  李品樺
被   告  邱六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壹萬參仟 陸佰 陸拾伍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貳仟柒佰
陸拾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1房屋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核定為4,2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35,000
  元×12月÷10%=4,2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913,665元,並自108年10月21日起至返還上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913,665元。另按月賠償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
  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113,665元(計算式:4,200,000元
  +913,665元=5,11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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