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67號
原   告  汪怡瑋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吳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與兩
造於本院調解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4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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