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