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陳柏呈
陳虹燐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柏呈、陳虹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旗祥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黃秋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柏呈、陳虹燐於繼承被繼承人陳
旗祥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秋芳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