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坤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桂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660元(計算式:系爭
公告土地現值46,000元/平方公尺×實測面積10.71平方公尺=49
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惟上訴人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提起上訴復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440元、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共計8,54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