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林敬服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東方電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
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