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謝佳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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