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曾永裕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曾永裕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下同
)93年2月26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第三人新豐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
月6日將該債權讓與予第三人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復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月2日將該
債權再轉讓予伊,伊茲因無法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宜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
讓渡書影本1件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為證。又聲請人
已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惟遭郵局以「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通知書影本、退件信封影本及戶籍
謄本等附卷可稽,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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