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如附表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竊盜及脫逃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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