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催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公告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林進金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之公告期間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三│5│├─┼─────────┼─────────┼───────────┼────────┼────────┼──┤│2│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四│5│├─┼─────────┼─────────┼───────────┼────────┼────────┼──┤│3│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五│5│├─┼─────────┼─────────┼───────────┼────────┼────────┼──┤│4│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六│5│├─┼─────────┼─────────┼───────────┼────────┼────────┼──┤│5│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七│5│├─┼─────────┼─────────┼───────────┼────────┼────────┼──┤│6│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八│5│├─┼─────────┼─────────┼───────────┼────────┼────────┼──┤│7│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四│3082│││││││九│5│├─┼─────────┼─────────┼───────────┼────────┼────────┼──┤│8│甲○○│花蓮市農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肆萬捌仟元│FA0一七九五五│3082│││││││0│5│└─┴─────────┴─────────┴───────────┴────────┴────────┴──┘公告期間:編號⒈(六個月)編號⒉(七個月)編號⒊(八個月)編號⒋(九個月)編號⒌(十個月)編號⒍(十一個月)編號⒎(十二個月)編號⒏(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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