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0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拾捌支(煙捲總重伍點貳玖公克;包裝重壹點叁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陸點柒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後毛重壹點零陸肆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四瓶(驗後毛重柒點柒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惟檢察官聲請書中所載搖頭丸二十顆,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橘色長方形錠及破碎錠,驗後毛重六點七九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一包〈灰藍色圓形錠及破碎錠,驗後毛重一點0六四公克〉,核先敘明。)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煙捲二十八支(煙捲總重五點二九公克;空包裝重一點三0公克)經送鑑後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調科壹字第二四000二二七七號)在卷可稽;另扣案之橘色長方形錠及破碎錠,一面有中間刻痕及CC字樣(驗後毛重六點七九一公克)經送鑑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灰藍色圓形錠及破碎錠,一面有TOP字樣(驗後毛重一點0六四公克)經送鑑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米白色粉末四瓶(驗後毛重七點七五一公克)經送鑑後確係第三級毒品K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一份(管檢字第0九三00一一六四0號)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靜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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