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35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台糖楠梓學院)編號175室套房(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冰箱租金及水、電

及熱水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1,542元,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冰箱租金及水、電及熱水費用11,542元核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現值若干,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房屋之面積、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房屋稅籍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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