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31號
原告 方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子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提出方 之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務請記載完整)、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