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沼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沼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34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4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及

其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數量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531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前揭34次竊盜行為,其所竊得物品價值總額約新臺幣(下同)2,928元,且被告已賠償被害人800元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於偵查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564號卷第197頁),揆諸前揭說明,扣除被告已返還被害人800元後,被告尚保有犯罪所得2,128元,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被害人,且因無從區分究係自何次犯行所取得,故無法分別在各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爰依前開規定另立他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4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7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8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9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0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1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2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4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5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6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7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8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9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0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1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2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3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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