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度偵字第一九一0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七一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死亡,有高雄縣橋頭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函送乙○○除戶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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