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提出現金新臺幣一萬元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等語。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拘票及執行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一份附卷可查,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