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蔡世祿 、 蔡真真 、 孫永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違約金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