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郁真 被告 胡學安 上列被告胡學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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