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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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黃宗樂 (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登報道歉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莊榮兆對被告提起自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5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裁定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