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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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晉延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KECHERS球鞋貳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晉延涉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33號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仿冒SKECHERS球鞋2雙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劉晉延明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
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SKECHERS」、「斯凱奇」及「S」圖樣,均係告訴人美商「史柯契爾ⅠⅠ美國股份有限公司(SKECHERSU.
S.A,INC.ⅠⅠ,下稱史柯契爾ⅠⅠ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靴鞋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在網址:http://www.skecherstw.com/刊登「斯凱奇skechers台灣官網新註冊用戶下訂立即享9.5折優惠、LINE客服帳號『PMTW8』、『HKDZ』、『TWAAPE』」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鞋類商品訊息,吸引不特定人士選購。嗣民眾透過該網址以貨到付款方式,訂購上開商標圖樣之運動鞋3雙(售價共計新臺幣【下同】4117元),惟僅收到2雙運動鞋並經民眾發現上開所購運動鞋疑似係仿冒商品,向史柯契爾ⅠⅠ公司反映,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由史柯契爾ⅠⅠ公司報警處理,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本件扣案之仿冒SKECHERS球鞋2雙,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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