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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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憲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憲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憲宗因竊盜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0、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88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之總合(即拘役180日),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不得逾120日,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5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22日110年6月27日110年7月19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558號110年度簡字第1620號110年度簡字第3572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3日110年11月4日110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558號110年度簡字第1620號110年度簡字第35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2月9日111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52號(已執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75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10日110年9月3日110年9月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823號110年度簡字第3329號110年度簡字第3329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823號110年度簡字第3329號110年度簡字第33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日111年3月2日111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7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5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59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17日110年9月3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67號111年度簡字第29號111年度簡字第29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2日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67號111年度簡字第29號111年度簡字第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6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3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34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15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11年8月15日)110年9月1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82號111年度簡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82號111年度簡字第8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9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92號編號10、11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