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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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板橋市公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裁判法院欄所載「法官蔡進田」,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進田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