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亮誼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