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號
原 告 石允猛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被 告 羅曾秋桃 (即 羅勇在 之繼承人)
羅秀雲 (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琮 (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昌 (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勇村
羅勇男
羅李緞 (即 羅枝發 之繼承人)
羅鯤鐘 (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麗華 (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崑龍 (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枝德
羅德圍
羅明陽
羅永和
羅永芳
羅忠喜
羅正道
羅忠厚
羅忠平
羅德同
羅德勝
羅德基
羅地鴻
羅稚富 即 羅木川
夏茂地
羅玉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輝龍 住屏東縣○○鎮○○路○○巷○弄○○號
被 告 羅玉坤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1
羅玉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李淑貞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六樓之1
被 告 羅雄裕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兆峻 住屏東縣○○鄉○○○路○○○○號
羅郭足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水金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登和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茂地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陳明清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茂隆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嘉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逸文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羅桂川 住高雄市○○區○○里○○街○○巷○號
羅桂峰 (兼 許美聰 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號
羅淑枝 (即許美聰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尚以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被 告 羅灯富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羅瑞霖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羅淑枝並
無訴訟能力,其未陳報被告羅淑枝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
址,亦未就共有人死亡部分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105年度潮補字第426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12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