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狀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狀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