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