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投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9月2日投草警刑字第10000130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賈文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強力膠叁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6日20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巷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強力膠叁條。
三、扣案強力膠叁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華民國10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