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黃培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3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玉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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