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蘇意仁
被 告 黃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7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5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蘇意仁、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元
整,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