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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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王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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