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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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王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