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陳鴻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佩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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