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59號
原   告  鄧美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
玖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伍仟玖
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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