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