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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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駕駛五P-三四九0號自小客車沿台三線公路北埔往峨眉方向行駛,與告訴人二人所乘坐由丁○○駕駛之HH-三八九八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告訴人乙○○受有左側顴骨與上額骨左半邊骨折、告訴人 邱俐倩 受有第二頸椎骨折等傷害之過失傷害案件,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二人乃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和解書二份等在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