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整至現場履勘,上訴人應於是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到院引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張震武~B法官張震武~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