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漢中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南魁北斗」應更正為「 南馗 北斗」,理由欄四、第十五行「:非計對:」應更正為「:非針對:」,第二十七行「南魁北斗」應更正為「南馗北斗」。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